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101 學年度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102 學年度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暢通學生家長與學校聯繫管道,提供社會資源及校務興革建議,共謀學校之充分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家長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四. 配合協助親職教育,促進家庭教育之和諧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 選派家長會代表參與法定之校務相關會議及執行家長會之權責。
六. 其他有關本會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子弟具有高雄市楠梓特殊學校在學學籍及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巡迴班學生之家長,均為大會會員。
第六條 若子弟畢業或中途休學、轉學、則其家長之會員資格,自行喪失。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 有參與及策劃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 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三. 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服務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 自由贊助與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 本會組織架構係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第十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每班一至三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班級學生家長會會長為當然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四十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得依班級數多寡而增減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下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至十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三條 學生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本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學生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前項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唯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職權如下:
一. 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 項。
四. 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五. 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 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 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四.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 其他有關事項。
六. 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七.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八. 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九.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 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合作關係。
八. 選舉、罷免常務委員。
九.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 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八條 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會員代表及幹事均為義務職。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校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班級或班際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班級或班際家長會會長擔任主席,各班級導師應列席。
第廿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集,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前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主席。第一學期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出席代表推選一人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一條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委員會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或由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推選一人召集主持之。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廿二條 委員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廿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代表及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廿四條 學生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送交高雄市教育局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以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所訂者為準,學生家境清寒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免繳,另有兄弟共讀本校者,僅限收一人。
二. 委員贊助款:由本會熱心委員自由捐助,獎勵表現優異學生及教學優良之教師為主。
三. 上項款項之利息收入。
第廿六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學生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廿七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等二人共同具名,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
第廿八條 本會如遭遇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看管,直到本校另立合法家長會為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廿九條 學校各項志工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由學校協同學生家長會辦理。
第三十條 學校得提供校內空間供學生家長會辦公使用,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設備,以利會務運作。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