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特殊教育學生獎助(以下簡稱本獎助):

1.身心障礙學生當學年度任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當學年度因特殊表現獲各縣市政府以上機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

二、檢附文件包含:身心障礙證明或鑑定證明、110學年度上(或下)學期學業證明,以及該生於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期間獲各縣市政府以上機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等。

三、詳情請自行參閱附件。
四、若有符合資格且擬申請者,請導師協助輔導學生(家長)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8月5日前送交註冊組彙整,以利後續相關申請作業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