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26日高市教特字第11531331300號函辦理
壹、申請條件:
一、符合下列原則且無法搭乘學校交通車者:
(一)認知功能或情緒行為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二)肢體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三)視、聽覺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四)因疾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註: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一年內診斷證明(jpg|jpeg檔),並請詳述疾病影響無法自行上下學的情形)。
(五)其他身體或心理功能障礙導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六)特殊原因不適合搭乘學校交通車者。
(七)非自願性跨學區並提出無法自行上下學原因者。
二、若已通過申請復康巴士服務或其它交通車(如學校交通車)者,不得再申請交通費補助。
貳、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jpg|jpeg檔) 有效日期須於115/6/30之前(因為補助到6/30以前每天的交通費)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jpg|jpeg|pdf檔)(IEP,其中「學生各項能力之現況」請敘明清楚)
三、114-2上下學能力評估表(word或odt檔)。
請將上述文件於期限內將資料傳給生教組偉銓(校內分機212)或寄至信箱 spasia@nzsmr.kh.edu.tw,逾期不候。
附件
114-2上下學能力評估表_空白.odt
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審查標準說明.odt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辦法.pdf